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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地籍測量之面積與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
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核計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應領取之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前項核計差額地價之土地面積增減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管理機關領回土地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 EN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與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有所增減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二、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前項第一款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 EN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主管機關應就超過應領抵價地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託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主管機關於差額地價繳清後,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