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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本辦法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