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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重劃區內原為公有農路、水路土地,包括重劃前已登記、未登記土地及已廢棄而未出租之原農路、水路土地。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
前項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同時通知其管理機關或農田水利會不得出租、處分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