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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計算,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用地及未登記地抵充部分後賸餘面積,未達該範圍土地扣除上開抵充土地後之面積百分之二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重劃會重新調整擬辦重劃範圍。
依前項規定處理結果,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仍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其不足部分得按下列順序經擬辦重劃範圍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列為共同負擔或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自行負擔後,核定重劃範圍:
一、提供該範圍其他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經徵得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同意,增加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重劃範圍,並得依都市計畫規定或劃定之開發分區辦理市地重劃。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