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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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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4 條
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得以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編製之土地現值表,作為評定公告地價之參考。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