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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N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
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應以收益季節後,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為契約之終止期。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但因使用所生之通常折耗,應扣除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