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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N
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供給者,本條例施行後,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得藉詞拒絕或收取報酬。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二條所謂:「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 供給者,本條例施行後仍由承租人繼續使用,出租人不得藉詞拒絕或收取 報酬」,係指原出租人承租人間就耕地仍有租賃關係存在者而言。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承租人之農舍原由出租人無條件供給者,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施行後, 依該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固仍應由承租人繼續使用。惟此項農舍使用權既 係附屬於耕地之租賃關係而發生,則耕地之租賃關係消滅時亦即隨之喪失 ,承租人自應負返還其農舍於出租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