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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EN
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三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
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
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刪除)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遇有荒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照當地當年收穫實況為減租或免租之決定。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