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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EN
登記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即依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因法院執行拍賣原告之不動產而移轉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經法院囑託為權 利移轉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地政機關自應受理登記 。原告主張執行法院辦理拍賣之程序有瑕疵一節,係屬執行異議之問題, 不能以此即認為拍賣無效而謂地政機關不應受理登記。該管地政事務所於 受理登記後,因限期命原告繳銷原所有權狀而原告拒不遵行,經報由被告 官署將該原所有權狀公告作廢,核與土地法第七十五條註銷原發土地權利 書狀之規定,尚無不合,自不能指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