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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之最後移轉價值,以業經登記者為準。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
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二、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
三、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其地價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