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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依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公布登記期限,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
一、調查地籍。
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
三、接收文件。
四、審查并公告。
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