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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核准,得為他種使用者,不在此限。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則,擬定農業用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農地數量,並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