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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所定計徵登記費與罰鍰標準之申報地價, 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公告土地現值並非相同,主管機關於計 徵本件土地登記之登記費及罰鍰時,應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 十六條規定,以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之申報地價為計徵之標 準,非可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台 (八六) 內地字第八六七五七六九號函發布修正之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 規定之行政命令,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計徵登記費及罰鍰之標準,顯與法律 規定有所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