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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