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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