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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徵收土地應將墳墓及其他紀念物遷移者,其遷移費與改良物同。
無主墳墓應由需用土地人妥為遷移安葬,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備案。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用徵收之地價補償,與普通買賣契約之價金不同,自無由原所有人任意 決定之理。原處分對於原告就估定地價之異議,依徵收當時適用之舊土地 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及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命原告取得被徵收區內所有 權人過半數之連署,再行核辦,於法自非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