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征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征千分之二。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征千分之三。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征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征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征千分之二。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征千分之三。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征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征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