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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