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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前條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土地所有權人聲請登記所有權時,應同時申報地價,但僅得為標準地價百分二十以內之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