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應交地租之全部,而以一部支付時,出租人不得拒絕收受,承租人亦不得因其收受而推定為減租之承諾。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