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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刪除)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係土地他項權利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