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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零一條雖規定:「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得由該管市縣地政 機關予以調處」,既僅定為「得」由該管地政機關調處,自非「應」由地 政機關調處之強制規定,則被上訴人未經該項調處程序,逕行起訴,仍為 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