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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EN
社會福利機構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社會福利機構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社會福利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其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社會福利機構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