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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
前項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勞工、科技研究事務、經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