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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經核定補助項目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身心障礙者,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但經評估為重度需求強度,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經核定補助之身心障礙者需求強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
本辦法所稱居家照顧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居家護理。
二、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
三、送餐到家。
四、居家復健。
接受本辦法補助之身心障礙者不得同時接受政府同性質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