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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被保險人得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其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
前項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一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相關減領保險給付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