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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審核基準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辦理;前條所定審核基準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
前四條所定審核基準,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
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
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補助時數如下:
一、輕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二、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三、重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前項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二百元為原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使用時數超過補助時數部分,由老人自行負擔。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
前項補助,自核定補助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第一項補助項目如附表二。
餐飲服務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前項補助,每人每天補助一餐,以每餐補助新臺幣五十元為原則。
長期照顧機構式服務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重度失能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之中度失能老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