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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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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 7 條
當地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安置身心障礙者時,應事先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扶養義務人或關係人。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 )
第 6 條
接管小組為安置受接管機構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照顧需求,接洽合適提供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