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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EN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許可設立、立案或監督之主管機關認定勸募團體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規定。
二、勸募活動曾有違法情形,情節重大。
三、勸募所得曾有逾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載使用期限。
四、勸募所得賸餘款曾有逾再執行期限。
五、辦理國際救援勸募活動,不具執行能力或經驗。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勸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