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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EN
本辦法依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並得視需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合作社對於前項之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之稽查及考核,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稽查與考核方式、項目、實施期程及對象、輔導管理措施、程序、等級評定、獎勵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