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出社社員,仍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再請入社。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新加入之社員或準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