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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教育會會員受本法第四十條停權處分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其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教育會會員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經各該會書面勸告、警告而不履行者,由各該會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