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教育會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分區選出代表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應經理事會通過,並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教育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理事會得就會員分佈狀況,劃定選區,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