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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教育會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教育會團體利益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