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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係指不得超過章程規定各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之半數,並以得票之多寡決定之。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