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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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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EN
第 33 條
罷免書影本送達被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
被罷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難依前項方式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書刊登新聞紙,並自最後刊登日之翌日起,視為已送達被罷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