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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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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EN
第 18 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