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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EN
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一、政黨備案後已逾一年。
二、所屬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
三、擁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
前項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政黨者,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
前條第二款之政黨,應於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前,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