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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其申請應
由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之。
投保單位得依請求為其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辦理申請手續。但不得違
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意思。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