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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EN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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