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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經審查合於第三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訓練單位認可文件,其認可期間為五年,期滿得申請延長認可,延長期間為五年,並得按次申請延長。非聯盟會員者,應於五年之認可期間內,取得聯盟會員資格;必要時,期滿前得申請延長認可,延長期間為二年,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非聯盟會員之訓練單位,於未取得聯盟會員資格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之日起,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與聯盟會員交流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五年期滿仍未取得聯盟會員資格者,不得再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認可。
前二項認可期間屆滿,未經延長或重新取得認可者,應將犬隻及使用者轉介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於認可期間內,其聯盟會員資格或專業訓練人員有變更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訓練單位: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國內法人。
二、聯盟會員,或與聯盟會員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
三、聘有符合所對應訓練犬隻之專業訓練能力之專任人員;申請導盲犬訓練單位者,並至少聘有一名專任導盲犬指導員。
四、組織及財務健全,足以辦理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為申請認可前二年內,曾與聯盟會員交流犬隻及接受聯盟會員辦理之訓練師與指導員之培訓。
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聯盟核發之會員證明文件;非聯盟會員者,為與聯盟會員交流連續達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未來五年之交流計畫。
四、專任專業訓練人員或指導員之聘任及證明文件。
五、合格犬專業訓練服務及財務計畫書。
六、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依其障礙需求,申請使用與管理合格犬之規定及流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