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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EN
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附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