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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因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應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地號)、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所有權非屬申請之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六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須檢附之文件。
前項籌設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一次,期限為三年。
第一項籌設許可,於有效期限屆滿,用地仍未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時,失其效力。
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本條亦適用之。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及敘明下列事項之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建築物應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六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八、財產清冊。
九、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申請財團法人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者,除檢具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六、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業務計畫。
第一項第七款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之期限規定,於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三年以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本條所定文件或資料繳驗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