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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EN
本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初評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老人福利機構。
四、受評鑑老人福利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本部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部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鑑老人福利機構。
六、公告經核定之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出所轄第二條機構之評鑑所需相關資料供本部辦理,並派員協助評鑑實地訪查。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對象為各級主管機關主管之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公立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