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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無法定扶養義務人且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老人,將財產交付信託業者代為管理、處分之相關事宜,由其監護人或輔助人負責執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請監護人或輔助人就前項事宜辦理情形提出執行報告。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
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