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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所稱法定扶養義務人,指依民法規定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
住宅主管機關應提供住宅租賃相關服務。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應善盡扶養老人之責,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結合民間提供相關資訊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