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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N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十四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
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
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