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除第九條所定設立許可證書、設立許可概況表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托嬰中心收托概況表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外;其餘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檢具次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計畫書。
二、年度預算書。
三、工作人員名冊。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報告。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托嬰中心非為財團法人或非由財團法人附設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應依限填報收托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