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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EN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保存。
辦理收出養業務、資訊保存或其他相關事項之人員,對於第一項資訊,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資訊之範圍、來源、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