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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前條所稱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兒童與家庭、社會福利、法律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有一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工作經驗者。
二、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或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具有一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工作經驗者。
三、大學碩士學位以上畢業或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兒童與家庭、社會福利、法律相關學院、系、所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具有三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工作經驗者。
四、大學學士學位或專科副學士學位畢業,具有四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工作經驗者。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心理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心理、輔導、諮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教育、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取得心理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收出養媒合服務業務,並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第三款人員得由相關人員兼任。